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總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chǎn)建設兵團財務局�
增值稅�(zhuǎn)型改革實施后,一些地區(qū)反映固定資產(chǎn)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范圍不夠明確。為解決�(zhí)行中存在的問題,�(jīng)研究,現(xiàn)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二款所稱建筑物,是指供人們在其內(nèi)生產(chǎn)、生活和其他活動的房屋或者場所,具體為《固定資�(chǎn)分類與代碼》(GB/T14885-1994)中代碼前兩位為“02”的房�;所稱構(gòu)筑物,是指人們不在其�(nèi)生產(chǎn)、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體為《固定資�(chǎn)分類與代碼》(GB/T14885-1994)中代碼前兩位為“03”的構(gòu)筑物;所稱其他土地附著物,是指礦�(chǎn)資源及土地上生長的植��
《固定資�(chǎn)分類與代碼》(GB/T14885-1994)電子版可在財政部或國家稅務總局�(wǎng)站查��
以建筑物或者構(gòu)筑物為載體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無論在會計處理上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均應作為建筑物或者構(gòu)筑物的組成部分,其進項稅額不得在銷項稅額中抵扣。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是指:給排水、采�、衛(wèi)�、通風、照�、通訊、煤�、消�、中央空�(diào)、電�、電�、智能化樓宇設備和配套設��
財政� 國家稅務總局
�00九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