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建[2013]81�
中央有關部門,有關中央企�(yè),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
為規(guī)范礦�(chǎn)資源節(jié)約與綜合利用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根�(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有關法律、法�(guī)�(guī)�,我們制定了《礦�(chǎn)資源節(jié)約與綜合利用專項資金管理辦法�?,F(xiàn)印發(fā)給你�,請遵照�(zhí)��
財政� 國土資源�
2013�3�26�
附件�
礦產(chǎn)資源節(jié)約與綜合利用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 � �
第一� 為了加強和規(guī)范礦�(chǎn)資源節(jié)約與綜合利用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于將礦產(chǎn)資源專項收入�(tǒng)籌安排使用的通知》(財建[2010]925號)等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 專項資金由中央財政通過中央分成的礦�(chǎn)資源專項收入安排,主要用于礦�(chǎn)資源綜合利用示范基地(以下簡稱示范基地)建設�
第三� 專項資金安排按照黨的十八大提出的全面促進資源節(jié)約和加強礦產(chǎn)資源保護、合理開�(fā)等有關要�,以加強全過程節(jié)約管理,推動資源利用方式根本轉變?yōu)槟康?�?ldquo;關系全局、意義深�、帶動性強”為原則,選擇資源分布相對集中、資源潛力大、綜合利用前景好、礦�(chǎn)開發(fā)布局基本合理的地區(qū),依托大型骨干礦�(yè)集團,開展示范基地建設工作�
第四� 專項資金??顚S茫魏螁挝缓蛡€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
第二� 支持重點及條�
第五� 專項資金重點支持提高礦產(chǎn)資源開采回采�、選礦回收率和綜合利用率,低品位、共伴生、難選冶及尾礦資源高效利�,以及多礦種兼探兼采和綜合開�(fā)利用。主要包括以�7個領�:
?。ㄒ唬┯蜌饧肮舶樯Y源綜合利用。重點支持油�、油鉀的綜合開�(fā)利用,支持稠�、低�、超低滲油氣資源綜合利用;積極開展頁巖氣、致密砂巖氣、煤層氣、油�、油頁巖、天然氣水合物等綜合開發(fā)利用�
(二)煤炭及共伴生資源綜合利�。重點支持煤炭煤層氣、煤鋁的綜合開發(fā)利用;支持特厚煤�、缺煤地區(qū)極薄和中薄煤層、特殊稀缺煤種及煤系伴生高嶺土資源的綜合開發(fā)利用�“以矸換煤”綠色開采��
(三)黑色金屬綜合利�。重點支持釩鈦磁鐵礦、赤鐵礦、褐鐵礦、菱鐵礦等低品位、難利用鐵礦及尾礦資源綜合利�,錳、鉻礦資源高效利��
(四)有色金屬綜合利�。重點支持低品位、難選冶、共伴生銅、鉛、鋅、鎢、鉬、鎳、錫、銻、鋁土礦等資源及尾礦綜合利用�
?。ㄎ澹┫�?、稀土及貴金屬綜合利�。重點支持輕、重稀土資源綜合利�,稀有金屬綜合利用,低品位金礦及共伴�、尾礦資源綜合利��
(六)化工及非金屬綜合利�。重點支持鉀�、中低品位磷�、硼鐵礦、螢�、石墨資源及其他特色非金屬資源綜合利��
?。ㄆ撸┾櫟V及共伴生資源綜合利用。重點支持煤鈾、硼�、鉬鈾等礦床共生組合,北方砂巖型、南方硬巖型鈾礦及共伴生錸資源等綜合開發(fā)利用�
第六� 示范基地建設責任主體為礦山企�(yè),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法定證照齊�、有��
(二)依法履行了采礦權人的法定義�,按�、足額繳納國家有關稅��
(三)礦山企�(yè)在相關領域和專業(yè)具有較強的技術優(yōu)勢和�(chuàng)新能�,具備必備的人才條件、技術裝備和組織管理能力;管理機構健�,有專門的礦山地�(zhì)、采�、選礦管理機構和技術人員;
?。ㄋ模┎蛇x技術方法先進,具有�(guī)模效�,示范效應突出,可大幅度提高資源利用水平�
(五)礦�(chǎn)資源節(jié)約與綜合利用水平達到設計或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標��
?。┙甑V�(chǎn)資源開發(fā)利用年度檢查合格,無違法違規(guī)記錄�
(七)近三年無重大生�(chǎn)安全事故和環(huán)境污染事��
?。ò耍┝腥氲V�(chǎn)資源開發(fā)整合方案的,已完成資源整�,并實現(xiàn)�(guī)?�?、集約化開發(fā)利用�
?。ň牛┯嘘P資源節(jié)約與綜合利用工作已納入礦山企�(yè)�(fā)展規(guī)劃,示范基地建設工作能及時有效開��
?。ㄊ┚哂休^強的資金籌措能力,可以落實配套資��
第三� 支持方式及使用范�
第七� 專項資金由財政部和國土資源部共同管理。財政部負責確定專項資金年度預算,國土資源部負責確定示范基地名單�
第八� 國土資源�、財政部�(fā)布礦�(chǎn)資源綜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設工作安排和要求,省級國土資源部門、財政部門,以及有關中央企�(yè)在充分論證的基礎�,提出示范基地建議名單�
第九� 國土資源部會同財政部組織專家對各省和有關中央企業(yè)提出的建議名單中的示范基地進行論證,確定示范基地名��
第十� 示范基地所在地省級國土資源部門、財政部門或所屬中央企�(yè)依據(jù)《全國礦�(chǎn)資源�(guī)劃�、《礦�(chǎn)資源節(jié)約與綜合利用“十二�”�(guī)劃�,以及國土資源部和財政部有關制度�(guī)定和工作要求,負責組織示范基地建設單位編制礦�(chǎn)資源綜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設3-5年實施方��
實施方案應明確示范基地建設總體目標和建設任務、年度目標和建設任務,以及年度資金投�。目標任務應當可量化、可考核,資金投入應包括自籌資金和財政補助資��
第十一� 國土資源�、財政部組織專家對示范基地建設實施方案進行審查論證,一次性核定示范基地建設總投資和年度投�,并確定總目標和年度建設目標�
對于實施方案通過審查論證的示范基�,國土資源部、財政部將在向社會公示后,與其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或所屬中央企�(yè)簽訂示范建設合作�(xié)�。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將根�(jù)財力可能一次性確定總補助資金和各年度補助資金,并按項目進展情況下達補助資金。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原則上不超過項目總投資�50%�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重點用于以下方面�
?。ㄒ唬┚C合利用相關技術工藝的科技攻關,工程化、工�(yè)化技術研究及生產(chǎn)實驗研究�
?。ǘ┨岣唛_采回采率、選礦回收率、綜合利用率水平,尾礦及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相關的工程建設及設備采購;
(三)成熟先進技�、方�、工藝的轉化、推廣與應用�
(四)技術標準規(guī)范的制定、發(fā)�,總結推廣相關的技術標準、規(guī)范以及生�(chǎn)管理模式的相關支��
第十三條 專項資金不得用于下列事項�
?。ㄒ唬┞毠すべY、獎金、津補貼及其他福利性支�;投資性支出、捐款及贊助;各種罰�、違約金、滯納金等支�;繳納稅費等�
(二)支付礦山建設引起的居民搬遷補償、征地補�、青苗補�?shù)认嚓P支出�
?。ㄈ┵徶煤托藿ㄅc項目實施無關的設�、裝備、房�、基礎設施等固定資產(chǎn)�
?。ㄋ模┕珓哲囕v、生�(chǎn)輔助材料、低值易耗品、配件及燃料采購等支��
(五)歸還貸款本��
?。┡c礦產(chǎn)資源節(jié)約與綜合利用工作無關的費��
第四� 預算及財務管�
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五條 專項資金實行專賬核算,各項支出標準參照國家相關標準執(zhí)��
第十六條 示范基地建設單位要嚴格執(zhí)行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及時辦理年度資金結算和竣工財務決算。示范基地所在地省級財政、國土資源部門或所屬中央企�(yè)負責批復竣工財務決算,并做好項目決算審計和竣工驗收工��
第十七條 預算一�(jīng)下達,原則上不做�(diào)整。對于示范基地項目地�、建設內(nèi)容、建設期�、資金投入確需變更的,由省級國土資�、財政部門或所屬中央企�(yè)審核后報國土資源�、財政部批準�
第五� �(jiān)督檢�
第十八條 財政�、國土資源部每年將根�(jù)本辦法第五條�(guī)定及�(jīng)論證的實施方案對示范基地年度建設情況進行考核�
對考核合格的示范基地,財政�、國土資源部將按計劃給予持續(xù)支持;對考核不合格的項目,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將暫停下一年度預算安排,要求其限期整改,經(jīng)整改仍不符合要求�,取消示范資格并收回已撥付資��
第十九條 示范基地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國土資源部門或所屬中央企�(yè)應當強化專項資金�(jiān)管,建立專項資金使用約束機制,督促礦山企�(yè)完善�(nèi)部財務管理制度,加強示范基地建設工作的監(jiān)督檢�,確保各項目標任務的實現(xiàn)。督促項目承擔單位加快預算執(zhí)行進度,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重大事項要及時向財政部和國土資源部報告�
第二十條 示范基地建設單位應嚴格按照批準下達的預算,合理安排使用資�,不得擴大支出范圍,不得用于本辦法規(guī)定支出范圍以外的其他支出,自覺接�、主動配合財政、審計及�(jiān)察等部門的監(jiān)督檢��
第二十一� 對在示范建設過程中發(fā)生安全生�(chǎn)或環(huán)境污染事�,以及有其他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示范基地建設單�,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將暫停支持,并責令其整改,對于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將收回示范資金,取消其示范資格�
第二十二� 對違反規(guī)�,截�、擠�、挪用等違規(guī)使用項目資金�,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 附則
第二十三� 本辦法由財政�、國土資源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實�,原《礦�(chǎn)資源節(jié)約與綜合利用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建�2010�31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