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guó)�(nèi)�?jī)r(jià)漲跌喋喋不休,以及大城市居住�(huán)境越來越不能令人滿意,很多城市居民想到周邊郊縣甚至更�(yuǎn)的地方向�(dāng)?shù)剞r(nóng)民買地自己蓋房子,但是他們的�(mèng)�?yún)s破滅�。國(guó)家規(guī)�,城市居民只能購(gòu)買開�(fā)商蓋的房�,而農(nóng)民也沒有自由支配自己土地�(quán)力的自由�
在西方國(guó)家民眾去�(xiāng)下買塊地,然后蓋所房子享受那里的生活環(huán)�,是非常普遍的。但在中�(guó)的狀況是,作為城市居民不能去�(nóng)村購(gòu)地建�,而農(nóng)民也不能自由出讓自己土地,期間必須要通過政府和開�(fā)商這�(gè)中間人來解決。這就好比,你去看�,不能直接找�(yī)生,還必須通過中間�,這是一�(gè)什么道理啊!那么是誰剝削了城里人去�(nóng)村買房置地的自由�
其一,從憲法的角度來�,我�(guó)《憲法》規(guī)定:“�(nóng)村和城市郊區(qū)的土�,除�法律�(guī)定屬于國(guó)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由�、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正是因?yàn)閼椃�?guī)�,中�(guó)的土地沒有私有化,這才使得城里人無法在�(nóng)村買房置��
其二,從法律的層面來�,當(dāng)前的物權(quán)法草案規(guī)�,宅基地的使用權(quán)人經(jīng)本集體同意,可以將建造的住房�(zhuǎn)讓給本集體內(nèi)符合宅基地使用權(quán)分配條件的農(nóng)�;住房轉(zhuǎn)讓時(shí),宅基地使用�(quán)一并轉(zhuǎn)�。禁止城�(zhèn)居民在農(nóng)村購(gòu)置宅基地�
不過,上述規(guī)定有違民法中尊崇自由和選擇的“私人自治”原則。即民事主體可以依照自己的意志表示形成私法上的權(quán)利義�(wù)�(guān)系,包括�(quán)利義�(wù)�(guān)系的確定、變更和終止,國(guó)家原則上不直接干�(yù),只有在�(dāng)事人之間�(fā)生糾紛不能協(xié)商解決時(shí),才由司法機(jī)�(guān)以裁判者身份對(duì)�(dāng)事人之間的糾紛作出判��
其三,從歷史角度來看,土地改革早在解放戰(zhàn)�(zhēng)�(shí)期已�(jīng)開始試點(diǎn)�1950年之后全�(guó)性大�(guī)模的土改�(yùn)�(dòng),完成了把地�、富�(nóng)的土地基本平均分給每一�(gè)�(nóng)民,確實(shí)做到了中�(guó)歷史上首次出�(xiàn)�,耕者有其田的和諧社�(huì)景象。但是毛澤東�1956年搞合作化運(yùn)�(dòng),又把土地收回來歸集體所�,說白了就是歸政府所有了�
至今我國(guó)所有的土地皆為�(guó)有或集體所有(這里的集體所有基本上還是政府說了算的,類似亞�(guó)有)。改革開放之�,批租出去的僅僅是幾十年的使用權(quán),最多是70�,按理論上講這使用權(quán)70年之后還是可以收回來�。在這種情況�,城里人即使�(gòu)買了�(nóng)村的小產(chǎn)�(quán)房也沒任何保��
其四,從�(jīng)�(jì)自由層面來說,由于城里人不能到農(nóng)村置地建�,農(nóng)民也無權(quán)出讓土地,可以使開發(fā)商和地方政府通過商品房的建�,以及土地的出讓獲得巨大的利益,所以地方政府出于土地財(cái)政依賴的需�,并不希望農(nóng)民的土地能夠自由買賣。這使得中�(guó)土地和宅基地的使用效率很�,致使很多地方土地白白荒廢,不能�(chuàng)造巨大價(jià)��
城鄉(xiāng)分治已有五十�,當(dāng)政府與媒體鼓�(lì)�(nóng)民�(jìn)城買房之�(shí),卻要明文禁止城里人下鄉(xiāng)買房,實(shí)在令人匪夷所�。這不但沒有真正保�(hù)�(nóng)民的物權(quán),而且部分剝奪了農(nóng)民宅基地使用�(quán)的商品屬�,使之變成不可流通的死產(chǎn),同�(shí)也減少了城里人的生活方式的選��
�(dāng)然也有部分專家表示擔(dān)�,認(rèn)為那些有錢的城里人會(huì)在鄉(xiāng)村購(gòu)置莊�,或使那些農(nóng)民最后居無定所。但即使有這些�(fēng)�(xiǎn)的存�,仍可一事一�、具體研�,而不�“難為之政,一禁了�”,讓全體居民為此�(fēng)�(xiǎn)變相買單。一�(gè)�(guó)家要為生活立�,為開放的社�(huì)立法,就是主張立法者當(dāng)不厭其煩、不辭辛�,盡可能賦予民眾多一些經(jīng)�(jì)自由與生活自由,而不是為了條文清潔與治理便利,減少甚至剝奪這種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