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國內房價漲跌喋喋不休,以及大城市居住環(huán)境越來越不能令人滿意,很多城市居民想到周邊郊縣甚至更遠的地方向當?shù)剞r民買地自己蓋房子,但是他們的夢想?yún)s破滅了。國家規(guī)定,城市居民只能購買開發(fā)商蓋的房子,而農民也沒有自由支配自己土地權力的自由。
在西方國家民眾去鄉(xiāng)下買塊地,然后蓋所房子享受那里的生活環(huán)境,是非常普遍的。但在中國的狀況是,作為城市居民不能去農村購地建房,而農民也不能自由出讓自己土地,期間必須要通過政府和開發(fā)商這個中間人來解決。這就好比,你去看病,不能直接找醫(yī)生,還必須通過中間人,這是一個什么道理??!那么是誰剝削了城里人去農村買房置地的自由?
其一,從憲法的角度來說,我國《憲法》規(guī)定:“農村和城市郊區(qū)的土地,除由法律規(guī)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由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正是因為憲法規(guī)定,中國的土地沒有私有化,這才使得城里人無法在農村買房置地。
其二,從法律的層面來說,當前的物權法草案規(guī)定,宅基地的使用權人經本集體同意,可以將建造的住房轉讓給本集體內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的農戶;住房轉讓時,宅基地使用權一并轉讓。禁止城鎮(zhèn)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
不過,上述規(guī)定有違民法中尊崇自由和選擇的“私人自治”原則。即民事主體可以依照自己的意志表示形成私法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包括權利義務關系的確定、變更和終止,國家原則上不直接干預,只有在當事人之間發(fā)生糾紛不能協(xié)商解決時,才由司法機關以裁判者身份對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作出判斷。
其三,從歷史角度來看,土地改革早在解放戰(zhàn)爭時期已經開始試點,1950年之后全國性大規(guī)模的土改運動,完成了把地主、富農的土地基本平均分給每一個農民,確實做到了中國歷史上首次出現(xiàn)的,耕者有其田的和諧社會景象。但是毛澤東于1956年搞合作化運動,又把土地收回來歸集體所有,說白了就是歸政府所有了。
至今我國所有的土地皆為國有或集體所有(這里的集體所有基本上還是政府說了算的,類似亞國有)。改革開放之后,批租出去的僅僅是幾十年的使用權,最多是70年,按理論上講這使用權70年之后還是可以收回來的。在這種情況下,城里人即使購買了農村的小產權房也沒任何保障。
其四,從經濟自由層面來說,由于城里人不能到農村置地建房,農民也無權出讓土地,可以使開發(fā)商和地方政府通過商品房的建造,以及土地的出讓獲得巨大的利益,所以地方政府出于土地財政依賴的需要,并不希望農民的土地能夠自由買賣。這使得中國土地和宅基地的使用效率很低,致使很多地方土地白白荒廢,不能創(chuàng)造巨大價值。
城鄉(xiāng)分治已有五十年,當政府與媒體鼓勵農民進城買房之時,卻要明文禁止城里人下鄉(xiāng)買房,實在令人匪夷所思。這不但沒有真正保護農民的物權,而且部分剝奪了農民宅基地使用權的商品屬性,使之變成不可流通的死產,同時也減少了城里人的生活方式的選擇。
當然也有部分專家表示擔心,認為那些有錢的城里人會在鄉(xiāng)村購置莊園,或使那些農民最后居無定所。但即使有這些風險的存在,仍可一事一議、具體研究,而不能“難為之政,一禁了之”,讓全體居民為此風險變相買單。一個國家要為生活立法,為開放的社會立法,就是主張立法者當不厭其煩、不辭辛苦,盡可能賦予民眾多一些經濟自由與生活自由,而不是為了條文清潔與治理便利,減少甚至剝奪這種自由。